关于发布《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经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 六 次会议通过,现将《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发布,请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

00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贵州省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的声誉,保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章   代理机构自律守则

第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执行国家关于招标代理费的现行规定,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和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自觉参加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礼物、礼金、宴请及其安排的旅游、娱乐活动等,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所代理工程项目指定承包商、分包商和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供应商。

第四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六条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对本公约的实施、执行进行监督。分会设立自律检查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公约情况进行违约惩戒和考评。

第十七条 自律检查委员会设委员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分会会员推举并经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自律委员会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自律检查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分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将受到违约惩戒。惩戒方式分为:书面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媒体公开批评、取消分会会员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自律检查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严守秘密和利害回避的原则,对违约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违约惩戒意见。除书面警告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外,其他违约惩戒意见经分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受到违约惩戒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个人,均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符合情况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

自律检查委员会的考评结果提交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凡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受到违约惩戒的,考评为不合格。凡资格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未受到违约惩戒的,考评为合格。考评合格的机构,在信用等级上授以星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第 一 届常务理事会第 六 次会议通过,于200 7 11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经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公约。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负责解释本公约。